9月12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价格机制 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1192号文”)。
1192号文的正式出台,不仅意味着政策颁布,更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,十分迅速。回顾今年一些重磅能源政策,不难发现一条清晰的演进路径与国家顶层设计的深远布局:
4月,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,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5〕136号);
同月,《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〔2025〕357号);
5月,《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〔2025〕650号);
6月,《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25〕910号)。
展开剩余80%这些政策表明,面对风光消纳的现实挑战,国家正从负荷管理、消纳机制和应用场景等多维度切入,推动新能源发展主战场由过去的“远距离输送+指标分配”模式,逐步转向“贴近负荷侧的场景化与就近消纳”。在此背景下,1192号文的重要性愈发凸显,它不仅呼应了这一转向,更在机制设计与落地路径上给出了明确指引。
尽管字数精简,1192号文信息密度极高,是传说中的“字少事大”,发布后持续引发行业专家多角度解读,其影响力正在快速扩散,时至今日,仍能看到不少关于1192号文的文章推送。
为什么这份关于“就近消纳”的通知如此重要?1192号文中几个关键机制尤其值得关注:
一、身份界定与用电比例要求
项目必须接入用户与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,并满足: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不低于总可用发电量的60%,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%(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%)。同时要求分表计量,电网企业需在发电、用电、并网、自发自用、储能等环节安装计量装置。
这意味着,“假一体、真并网”的投机模式将难以持续——如某些光伏项目发电多、用电少、余电大量上网的做法将被严格限制。项目必须优先保障自身用电,真正实现高效自消纳。
二、费用机制改革,容量电费成为核心
输配电费不再按电量收取,改为按容量缴纳,下网电量不再计收电量电费,系统运行费暂按下网容量收取,未来将逐步按容量分摊,电网备用成本由此透明化。
1192号文提出新的计费公式:
容(需)量电费 = 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(需)量电费 + 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 × 平均负荷率 × 730小时 ×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
或许有些不好理解,但实际上也不需要理解透彻,该公式中,唯一变量是“接入公共电网容量”,其余参数相对固定。因此,用户有强烈动力降低接入容量,提升自有资源使用效率。不论是否用电,只要占用了输配电容量,就需承担相应成本。
三、市场准入与交易机制
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,需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,电网企业不再代理购电。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,余电可上网并按市场规则结算;非现货市场地区则禁止反送电。项目用电也需直接参与市场交易,并按实际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线损费用。
此举推动项目真正走向市场,如山东、河南正不断推进已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直接参与交易,目的也正是为了提升消纳效率。
那么,新机制到底带来哪些优势?对于自发自用比例高、电网取电少的项目,可以大幅降低电费支出,避免因电量计价带来的高成本;
对于源荷匹配差、仍依赖大电网的项目,则需承担更高额的“容量补偿”,经济性较差,从而倒逼其提升自我平衡能力。
一般来说,负荷率评估采用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下工商业两部制用户的平均水平作为基准。实际负荷率越高,说明运转越高效,度电输配成本越低,企业在成本竞争中更具优势。这其实也是在抑制盲目申报容量、滥用电网资源的行为。
因此,1192号文的实质是通过电价机制精准反映电网“容量服务”成本,激励新能源项目实现高效、友好、就地消纳,从根本提升系统运行效率。
对企业而言,该如何应对?上述传达出的核心是降低对公共电网的容量依赖。
所以,可以通过风光互补、配置储能、建设微电网或接入虚拟电厂等综合手段,“平滑”功率曲线,提升自发自用能力,减少容量需求。这不仅带来电费成本的降低,也增强企业用能的灵活性与抗风险能力。
总结而言,1192号文是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的又一关键里程碑。它通过机制创新引导新能源走向更高效、更均衡、更市场化的新发展模式,不仅缓解电网压力,也更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在真实场景中的规模化、高质量发展。
未来,随着更多企业和项目转向“自发电+自消纳+储能调节”的用能模式,一个更加柔性、绿色、智能的能源体系正在我们眼前加速形成。
1192号文,正是这条道路上的重要路标。
发布于:安徽省